法院認為,事發前是晚自習下課時間,樓道內眾多學生聚集、嬉鬧,學校未派相關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巡視、維持、管理秩序,小楊栽倒在地後,學校亦未及時發現異樣、採取必要措施,物理老師未及時採取反映情況、撥打120、維持秩序、保持周圍空氣流通等合理處置措施,事發後學校未撥打120急救電話、亦未有校醫等專業醫護人員到場等,學校未盡到管理、保護的義務,對事件採取的處置、救助措施明顯不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