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官審酌,陳姓上兵沒跟死者家屬達成和解,也沒取得諒解,且死者代理人,痛失至親,造成不可替代性、不可回復性的生命法益損害,審理時,更表示請求從重量刑;因此,無法予以緩刑;地院審理後,將他依過失致死罪,處10個月有期徒刑,可上訴。